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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首例公共自行车盗窃案宣判

  • 发布时间:201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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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首例公共自行车盗窃案,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钱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今年5月,赵某分别伙同钱某、董某、夏某(另案处理)在相山区公共自行车大华步行街停放点、市相山区小肥羊火锅店门口附近的公共自行车停放点、市相山区黎苑小区一期西门北侧的公共自行车停放点采取晃动自行车别断锁扣的方式盗得公共自行车4辆、损毁数辆。同年5月28日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赵某在伙同钱某等人前往上述地点实施盗窃,因晃动导致自行车毁损而盗窃未遂时,被公安巡逻人员现场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钱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钱某、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均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被告人赵某、钱某于今年5月26日、28日实施盗窃时,因晃动自行车造成毁损而盗窃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钱某、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公共自行车的项目,本是既环保又便民的大好事。可是在公共利益面前,有一些人却打起了公共财产的主意,企图变“公产”为“私产”,更多的是基于抱着“反正不是自己家里的、不用白不用”的心理,不爱惜公共自行车,肆意损坏。这些行为一旦没有得到及时的制止,极易带来“破窗效应”。以上三被告的行为虽然比较极端,但也并非孤例。为了大家共同生活的环境,请爱惜公共财产,维护公共利益。(记者雷蕾 通讯员 邢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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